2006年10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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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鉴定多头化重复化现象
司法部决定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
宋伟

  司法部决定,从10月起至今年年底,开展为期3个月的司法鉴定执法检查。这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一年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有学者认为,这次执法大检查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新体制。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从八年前就开始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赋予了司法部。”
  据霍宪丹介绍,建国以来,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和打击罪犯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起一批以刑事侦查为主的鉴定机构,大多设在侦查机关。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的需要,又陆续在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内设立了一批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司法体制、诉讼法律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第一,由于长期实行超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之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政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鉴定制度安排上还缺少必要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客观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缺乏应有的中立地位和独立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第二,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始终没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活动缺乏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统一要求;第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司法鉴定的发展;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社会鉴定资源中的调节作用,与部门多头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
  霍宪丹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司法鉴定自身应当具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人、财、物上的巨大损失,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里程碑式的改革标志有三个,一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二是,2004年底中央转发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三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霍宪丹认为,国务院、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三个文件对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具有重大意义。